第2种观点: 申请人为劳动者的,应提供以下材料:(1)仲裁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3)被申请人企业基本信息;(4)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同时提交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例如:劳动合同、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表、工资卡银行明细、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录音、录像、以及被处罚凭证和被开除、除名、辞退、解除、终止劳动关系通知或证明书等)。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应提供以下材料:(1)仲裁申请书;(2)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3)被申请人身份信息;(4)相关证据材料。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劳动仲裁需要准备书面仲裁申请和一定数量的副本以及和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规定,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